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新民一初字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闫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一初字00060号原告闫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左 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士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