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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民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某与被申请人刘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保字第00003号申请人高某。被申请人刘某。申请人高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某在某煤矿有限公司所持45%的股权2013年度分红款人民币XXXX元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将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某在某煤矿所持45%的股权2013年度分红款人民币XXXX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高沙东代理审判员  李鼎锋人民陪审员  吴天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