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执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李宝其与定州市裕龙石油溶剂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其,定州市裕龙石油溶剂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执字第489号申请执行人李宝其,男,定州市人。委托代理人孙冰,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定州市裕龙石油溶剂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法定代表人沈庆福,改公司执行董事。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宝其与定州市裕龙石油溶剂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人李宝其申请强制执行定州市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207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定州市裕龙石油溶剂制造有限公司已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州市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20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勇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