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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乐商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施正则与李军、金洁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正则,李军,金洁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商初字第763号原告:施正则。委托代理人:黄宝余。被告:李军,现被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79********。被告:金洁汝。原告施正则诉被告李军、金洁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施正则起诉称:原告与俩被告系同学关系,俩被告系夫妻关系。俩被告以家庭经营需要为由,于2010年1月1日、2日向原告借款600万元,约定利息按年回报30%(即年利率30%),借款汇入被告金洁汝农行账号,由被告李军出具借据。2011年2月1日,俩被告归还部分借款及利息,由被告李军另行出具欠款凭单,仍欠原告借款400万元,约定借款年回报率30%。但是俩被告仅支付2011年2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的借款利���,剩余借款本息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30%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乐清市公安局对被告李军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于2013年5月17日立案侦查[乐清市公安局公经侦立字(2013)85号],且本案债务已被列入侦查范围,被告李军存在犯罪嫌疑,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施正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包秀露人民陪审员  何淑娜人民陪审员  郑秋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蔡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