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台商终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泰和县瑞祥门业有限公司与杨汝兴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泰和县瑞祥门业有限公司,杨汝兴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商终字第6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和县瑞祥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谢信棠,系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汝兴,男,195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三门县。上诉人泰和县瑞祥门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杨汝兴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2013)台三商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泰和县瑞祥门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泰和县瑞祥门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泰和县瑞祥门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00元,减半收取计3800元,由上诉人泰和县瑞祥门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阮丹军代理审判员 马永飞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项海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