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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南法民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积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南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积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南法民二初字第6号原告: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李世峰,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国富。系该社职员。被告:黄积威,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黄积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邓伟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欧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