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京民初字第20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朱加华与杜金忠、徐茜、镇江市丹徒区恒昊服饰绣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加华,杜金忠,徐茜,罗建钢,镇江市丹徒区恒昊服饰绣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京民初字第2000号原告朱加华。委托代理人万洪亮,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金忠。被告徐茜。被告罗建钢。被告镇江市丹徒区恒昊服饰绣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下方村。法定代表人罗建钢,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朱加华与被告杜金忠、徐茜、罗建钢、镇江市丹徒区恒昊服饰绣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徒恒昊服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加华的委托代理人万洪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金忠、徐茜、罗建钢、丹徒恒昊服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加华诉称:2013年5月25日,被告杜金忠、徐茜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50万元,借期两个月,并自愿承担银行同期同类贷款4倍利率的利息,被告罗建钢、丹徒恒昊服饰公司提供连带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现要求1、被告杜金忠、徐茜归还借款50万元并承担利息9333元;2、被告罗建钢、丹徒恒昊服饰公司对被告杜金忠、徐茜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杜金忠、徐茜、罗建钢、丹徒恒昊服饰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未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5日,被告杜金忠、徐茜因经营需要向原告朱加华借款50万元,借期两个月,并自愿承担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4倍利率计算的利息。当日被告杜金忠、徐茜出具借条一张,言明“今借到朱加华人民币伍拾万元整,本人愿意承担银行利率的4倍利息,借期2个月”。被告罗建钢、丹徒恒昊服饰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杜金忠、徐茜、罗建钢、丹徒恒昊服饰公司均未归还上述借款。上述事实,有借条、承诺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杜金忠、徐茜之间借款事实清楚,被告杜金忠、徐茜向原告借款后应按约及时还款,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应按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杜金忠、徐茜归还借款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罗建钢、丹徒恒昊服饰公司为被告杜金忠、徐茜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原告要求被告罗建钢、丹徒恒昊服饰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杜金忠、徐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朱加华借款本金50万元。二、被告杜金忠、徐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朱加华利息9333元。三、被告罗建钢、镇江市丹徒区恒昊服饰绣品有限公司对被告杜金忠、徐茜上述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94元、保全费322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12720元,由被告杜金忠、徐茜、罗建钢、镇江市丹徒区恒昊服饰绣品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审 判 长 卞正鲁人民陪审员 樊小玲人民陪审员 伍云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俊娇(附:上诉须知)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能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