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聊东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聊城市高合化工有限公司与太原市源宇贸易有限公司、任三旺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市高合化工有限公司,太原市源宇贸易有限公司,任三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聊东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市高合化工有限公司,住聊城市花园南路119号。法定代表人江帆,经理。被执行人:太原市源宇贸易有限公司,住太原市小店区。法定代表人史瑞根,经理。被执行人:任三旺。聊城市高合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太原市源宇贸易有限公司等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1年9月14日作出的(2011)聊东商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2011年2月26日前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任三旺在中国农业银行山西太原市并南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任三旺山西太原市并南支行银行存款5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安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