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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州民一初字第024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朱利法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朱利法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州民一初字第02483号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88号。法定代表人:许坚,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杨先飞,该公司员工。被告:朱利法,男,汉族,1967年6月10日出生,农民,住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利法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朱利法下落不明,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申审 判 员  袁学龙人民陪审员  江 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