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民一初字第0044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俞业华与安徽龙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业华,安徽龙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民一初字第00443-2号原告:俞业华,男,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茂铭,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保华,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龙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卜训义,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顺,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俞业华诉被告安徽龙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俞业华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业华撤回对被告安徽龙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业华撤回对被告安徽龙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1800元,减半收取120900元,免于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俞业华负担。审 判 长 陆建群审 判 员 张 勇代理审判员 余海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颖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