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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枞执字第0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29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枞执字第00044-2号申请执行人:周某甲,男,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执行人:周某乙,男,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2)枞民一初字第010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周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某乙在指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周某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某乙的银行存款23,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左大明审判员  陈丽丽审判员  刘伟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