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虎商初字第13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22

案件名称

常州市武进湖塘联合电子元件有限公司与苏州全声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武进湖塘联合电子元件有限公司,苏州全声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虎商初字第1338号原告常州市武进湖塘联合电子元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东新村委东新工业园17-20幢。法定代表人恽明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海生,江苏东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全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新亭路5号。法定代表人秦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武进湖塘联合电子元件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全声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本院认为,原告因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而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武进湖塘联合电子元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计163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晓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皋仁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