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怀执字第003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王品江与庞桂娥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怀执字第00330-1号申请执行人王品江,男,195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庞桂娥,女,1956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怀民初字第0485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庞桂娥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品江借款50000元,并自2008年7月11日始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被执行人庞桂娥已给付42421元,余款及利息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庞桂娥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七千五百七十九元及全部案款的利息(自二○○八年七月十一日始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二、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庞桂娥应负担的诉讼费人民币五百八十八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六百五十元。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庞桂娥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庞桂娥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单文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