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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县民初字第26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梁兰菊与郭首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兰菊,郭首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县民初字第2699号原告梁兰菊。被告郭首哲。本院受理原告梁兰菊与被告郭首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梁兰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梁兰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兰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2元,由原告梁兰菊负担。审判长  王清信审判员  刘海峰审判员  陈耀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永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