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仁寿民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代雄,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仁寿民初字第263号原告黄代雄,女���满族,1977年3月23日生。委托代理人吴明万,四川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某某,男,汉族,1973年1月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雪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余 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