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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8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曹玉玉与张宏磊、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玉玉,张宏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810号原告曹玉玉。被告张宏磊。委托代理人张俊平,男,青州云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开发区北宫东街3646号上东国际B座4楼。法定代表人周廷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鲁小妮,女,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玉玉诉被告张宏磊、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玉玉负担。审 判 长  门学智审 判 员  王荣兴人民陪审员  李红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蔡伟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