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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博民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韩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博民初字第1091号原告韩某,女,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博兴县。委托代理人曹新杰,山东滨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甲,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博兴县。原告韩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及委托代理人曹新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某诉称,原、被告1992年1月15日经人介绍相识,1992年2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原、被告婚前相识时间短、缺乏了解,婚后发现性格差异大,无法沟通,常因小事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淡薄。被告好逸恶劳,沉迷于电视、网络,而且天天购买彩票,梦想一夜暴富,只靠原告劳动收入来供养被告和女儿。经原告多年努力,双方感情并未好转,且自2009年7月分居生活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两个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某甲庭后提交答辩状称,原、被告婚后二十多年,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并生育女儿刘某乙、刘某丙。近年来,因做生意亏损欠下外债,导致双方发生分歧,但感情并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念及多年的夫妻感情,多为女儿着想,并请求法院为双方做调解和好工作。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于1992年2月25日登记结婚。原、被告之女刘某乙、刘某丙分别于1993年8月4日、2002年10月6日出生,现均上学。原告称被告不参加劳动,成天沉迷于网络、电视、彩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离婚。被告称因生意亏损,导致双方发生分歧,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并请求法院做和好工作。以上事实,有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婚前了解,并自愿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共同抚养子女,也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近来,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但并无实质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身为父母应多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和未来着想,多承担家庭责任,而不应单从个人角度去思考和处理问题。原、被告只要冷静思考、理智对待生活中出现的矛盾与摩擦,加强沟通、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多为对方、孩子着想,严肃认真地对待婚姻家庭,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婚姻关系,仍有和好希望。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韩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范曙光审 判 员  马文霞人民陪审员  张其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