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陕民初字第16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韩林昌与张向东、陈文朝、张金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林昌,张向东,陈文朝,张金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陕民初字第1686号原告韩林昌,男,汉族,生于1958年6月10日,住陕县。被告张向东,男,汉族,生于1958年3月20日,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被告陈文朝,男,汉族,生于1960年5月17日,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被告张金戏,男,汉族,生于1953年7月22日,住河南省尉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林昌诉被告张向东、陈文朝、张金戏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林昌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林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林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1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韩林昌承担。审判员  王中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