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漳执审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李卫刚、许晓芳计生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某,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漳执审字第1号申请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力平,局长。被执行人李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许某,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粮农。申请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2月2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6月24日以被执行人李某、许某违反计划生育法规,于2012年11月23日多生育一个子女为由,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了漳计生征决字(2013)第011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该决定的内容是给予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86094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漳计生征决字(2013)第011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3年6月24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李某、许某,被执行人李某、许某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亦未履行征收决定确定的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经催告后被执行人李某、许某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缴纳义务。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漳计生征决字(2013)第011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申请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2月20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漳计生征决字(2013)第011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士 毅人民陪审员 刘 晓 英人民陪审员 陈 日 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邱惠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