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一初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6-07
案件名称
原告莫春明诉被告曾丽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春明,曾丽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民一初字第748号原告莫春明,男,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广西柳州市人,柳州华力家庭品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广西柳州市。被告曾丽梅,女,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广西武宣县人,个体户,住广西柳州市。原告莫春明诉被告曾丽梅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春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丽梅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6月登记结婚。婚前原告父母为原告购买于柳州市柳北区北雀路45号之水天一洲18栋3单元502室房产一套,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无存款,无共同债务。由于婚前原告与被告居住地较远,不在同一城市生活,对被告的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婚,以至于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无故挑起事端引起争吵!对原被告婚后新组成的家庭,被告从未尽过一分责任,家里的一切开支都是原告承担,而被告的所有收入,全都用在了娘家人身上,甚至连零用钱都向原告索取。被告对原告漠不关心,能对生病中的原告不闻不问,甚至能责怪原告因生病无法伺候其左右。婚后被告一直未能怀孕,经市妇幼保健院检查,原告身体无恙,未能怀孕的责任在于被告,于是原被告商量着去南宁动手术。2011年5月31日被告住进位于南宁的广西生殖健康中心,住院3天,手术后6月3日出院,期间都是原告母亲在照顾被告,被告父母一直不闻不问,其中在柳州的检查费用,和南宁的手术费用都是原告承担!返回柳州后被告的续后治疗也是原告在照顾!被告其中一项续后治疗之针灸,在针灸过程中和病友聊天,一直都是说原告不好,原告一家没一个好人,并咒骂原告母亲死后不再理会原告父亲、原告母亲得知被告所说后,向原告说出了一件一年多以前的事。2010年春节,原告父母、弟弟、弟媳与原、被告一起在水天一洲过年。大年初七,原告春节后第一天上班去了,被告早上9点多最后一个起床,只因为原告父母未能向其问候,被告大发脾气!真是怪了,哪有长辈向晚辈、客人向主人先问候的道理?原告母亲看到被告发脾气,就尝试着想哄哄被告,一直跟着被告,谁知被告径直走进房间,不顾身后跟着原告母亲,用力地摔门,结果那门重重的砸在原告母亲鼻子上!可怜我的母亲哭得泪人一般,在原告弟弟地安慰下收拾东西与我父亲径直回位于三中路的住所!这件事原告母亲一直不敢告诉原告,就是怕因此影响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在得知被告于针灸病友聊天过程中遭被告咒骂,忍无可忍下告诉了原告2010年春节这件事。被告面对原告的责问,被告对如此对待原告父母不以为然,认为没有什么大不了,从此经常辱骂、恐吓原告,并多次毁坏家中财物,甚至爆出要在原告的饮水中下毒!最为严重的是2012年5月4日23时左右,被告在家里家庭琐事故意找碴大吵大闹,原告与父母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拨打了黄村派出所报警电话,警察进门劝阻无效,反遭被告辱骂并遭被告驱逐出门。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经原告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对家庭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于2012年5月7日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被告在得知原告向法院起诉后,不但不吸取教训,搞好夫妻关系,反而变本加厉地故意找碴继续吵闹,恐吓、叫嚣着要找人来打原告!甚至爆出大不了杀个人去坐牢要于原告同归于尽!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6日开庭审理案件,同年11月23日接到判决不予离婚,原告失望下于12月3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告在得知原告如此坚决,尝试着向原告提出和平离婚,要求原告撤回上诉。于是原告12月31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诉。由于为被告动手术的广西生殖健康中心的主治医生是原告的舅娘,原告舅娘在2013年春节回柳州过年,得知了原告起诉被告一事后,很是气愤,说出了一件事,被告要求原告舅娘为被告隐瞒婚前有过怀孕打胎史,在被告病例上把继发性不孕写成原发性不孕!天啊,被告是这样隐瞒原告的!被告是这样来要原告为别的男人背黑锅!被告隐藏地太深!面对原告的责问,被告不要脸地说就是要这样骗你,谁叫你倒霉。被告父母也是这样一副嘴脸,说原告婚前你怎么不去调查,现在婚结了他们女儿原告你也要得要,不要也得要,不要?行,拿10万来!太无耻了,太无赖了!婚姻本该是相互信任的,可被告在婚前用各种方式来掩盖其有过怀孕打胎史,被揭穿后被告及其父母的无赖嘴脸完全暴露!之后在一个偶尔的机会,原告在被告手机上发现其与其他男人的暧昧短信(已上传至360手机卫士服务器留存),更加坚定了原告要离婚的决心。矛盾继续升级。自2012年5月原告第一次起诉至柳北区法院以后,与被告一直是处于分房睡。2013年3月10日下午,原告外出后将所住房间的门锁好,被告乘原告不在家将牙签塞进原告房间锁孔,还嚣张地打电话告知原告。由于原告所住房间是原告父母房间,原告父亲与原告一起赶回,面对责问,被告说不出个正当理由,无奈之下,原告父亲拨打了110。不打110还好,打了110之后被告开始发狂,叫嚣着要原告催110快点来,她等着!110来了被告却躲在房间不敢出来。对于被告的不配合,110也没办法处理,就无奈的走了。110走后被告走出房间开始大闹,面对无赖的被告,原告只能出门去躲了。就趁着原告弯腰穿鞋,被告开始殴打原告,原告父亲赶紧去阻拦被告,碰撞下,原告父亲一颗门牙被被告打落!看着自己父亲捂着嘴巴,原告忍无可忍还手了,原告父亲顾不得受伤的嘴巴,赶紧把原告推出家门。出了家门原告与父亲来到黄村派出所,找到出警的警官,警官对此类事情也没太好的办法,只能建议原告不要再回家,出去躲几天。好吧,出去躲吧,第二天原告母亲请桂景湾社区主任上门去做做被告工作,进了家里一看,家里被被告弄得是一片狼藉,垃圾一地,光亮的地板上被被告用指甲油涂抹得到处都是。面对社区主任,任凭社区主任说破嘴皮,被告理都不理拣了衣服摔门出去了。晚上原告在楼下看到家里灯没亮,估计没人上楼进家里一看,家里那个狼藉样让原告暴走的心都有了(拍了照片留存)!由于家里被被告弄成这个样子,原告实在是在这个家无法呆下去了,于是做了断水断电后搬回父母三中路的住所。事情没完,被告3月16日发现原告不在家住且断水断电后,打电话给原告母亲,要原告10分钟赶回,电话里粗口不断,要是不回她半夜来三中路闹!还声称要把家里的电器家具都砸了。可当夜原告去照料病中的外公了,原告父母也没告诉原告,第二天原告回到三中路住所,看到父母的家门被人用利器划得面目全非,问了父母才得知被告来闹事,打了110,110来了也没能处理好这件事。鉴于被告起初对原告父母的不敬,以及婚前被告隐瞒其有过怀孕打胎史,事情暴露后被告及其父母的无赖嘴脸,以及被告可能的外遇及其蛮横不讲理的性格,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让原告感情上实在接受不了,精神上大受打击,加之双方性格不合,且被告对婚姻的破裂有着重大的责任,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及《婚姻法》的规定特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贰万元;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件的一切诉讼费用。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5月底经人介绍认识后恋爱。2009年6月26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2年5月7日,原告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10月15日该院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之后,双方的夫妻感情仍没有改善。双方从此分居生活。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如上请求。本院认为:婚姻家庭的存续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的。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应互相关心,互谅互让,才能搞好家庭生活。本案中,原、被告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0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莫春明与被告曾丽梅离婚;二、驳回原告莫春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莫春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间,本判决未生效,原、被告不能另行结婚。审 判 长 程 刚人民陪审员 林文姣人民陪审员 李 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秋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