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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卫民初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于恩长与宗复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恩长,宗复兴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卫民初字第957号原告于恩长,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委托代理人冀战胜,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宗复兴,男,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委托代理人熊惠丽,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于恩长诉被告宗复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查明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已于2013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宗复兴诉被告于恩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3)湛民一初字第463号。因本案须以(2013)湛民一初字第463号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本案应中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梁中波审判员  张小磊审判员  李艳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慧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