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溪执字第23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刘德平申请执行李文武、李富华、李贵华、李扬付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3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平,李文武,李富华,李贵华,李扬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溪执字第239-3号申请执行人刘德平,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文武,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富华,男,汉族。被执行人李贵华,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扬付,男,汉族。关于刘德平与李文武、李富华、李贵华、李扬付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3)南溪罗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李文武、李富华、李贵华、李扬付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刘德平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文武6221….0799帐户上的存款89.50元。扣划被执行人李扬付之子李祖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支行6221….1397帐户上的存款89.50元。扣划被执行人李贵华之妻王江琼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支行6067….8932帐户上的存款89.50元。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雄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