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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一初字第34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潘���喜诉高相俊财产损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少喜,高相俊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民一初字第3463号原告潘少喜。被告高相俊。原告潘少喜诉被告高相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冯裕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少喜、被告高相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同楼层邻居,均分得了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慈水园XX号楼4层还迁房屋,房屋拆迁后被告分得的403室房屋房门应为由室外向室内开启,但被告擅自将房门改为由室内向室外开启,致使原告房门无法打开,给原告出入造成严重影响,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被告拒不理睬,故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将其房门恢复原状,改为由室外向室内开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当时买门的时候没考虑过向里开���是向外开,当时没有卖向里开的门,而且我买的是防火门,都是向外开的,门开后尚有一定的空间,防盗门每天也不总开着,人进去就关上,不同意更改这个门。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津南区葛沽镇辛庄子村还迁居民,原告还迁楼房为津南区葛沽镇慈水园95号楼404,被告还迁楼房为95号楼403。被告还迁时的防盗门是由外向里开,被告装修时,将防盗门更换,开启方向改为由里向外开,原告认为被告开门占用楼道,影响其正常出入,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本院。另查,原被告办理楼房还迁时,天津葛龙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和葛沽镇综合执法大队向还迁居民下发告知书,其中第二条中告知房屋装修中,不许私自拆改房门朝向和开启方向。本院认为,原被告作为邻居,应当按照有利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妥善处理相邻各方的通行、采光等相邻关系。被告在���迁时,物业公司和镇综合执法大队已告知装修时不许私自拆改房门朝向和开启方向,而被告在装修时,并未遵守该项规定,也未征得邻居即相邻一方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更换防盗门,并改变了防盗门的开启方向,显然是错误的。虽然被告称防盗门并非经常开启占用楼道,对原告的正常出入影响不大,但入住居民应当服从物业公司的管理,照顾邻居的利益。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相俊于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将防盗门更换为由外向里开启的防盗门。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高相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裕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焕成速录员  刘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