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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岐民一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王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岐��一初字第00032号原告曹某某,男,汉族,岐山县人。被告王某某,女,汉族,陈仓区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630元由原告曹某某承担。审判员  周红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红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