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胥某与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某,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50号原告胥某,农民。被告左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胥某与被告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胥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胥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胥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瑞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