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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胥某与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某,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50号原告胥某,农民。被告左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胥某与被告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胥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胥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胥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瑞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