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刑初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忻晓捷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杨刑初字第96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忻晓捷。2012年11月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2012年7月24日起至2016年7月23日止。2013年7月1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提解出监狱。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常祝黄,上海同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3)9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忻晓捷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玲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忻晓捷、指定辩护人常祝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起,被告人忻晓捷先后向招商银行、广发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平安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兴业银行申领信用卡并透支使用,本金共计人民币26万余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07年5月,被告人忻晓捷向招商银行申领了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的信用卡。2011年12月至2012年2月间,其使用该卡透支,本金合计人民币5,000余元。2、2007年5月起,被告人忻晓捷向广发银行申领了信用卡(卡号分别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2010年10月至2012年6月间,其使用上述信用卡透支,本金合计人民币6,000余元。3、2007年6月,被告人忻晓捷向中国民生银行申领了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信用卡。2011年1月至2012年1月间,其使用上述信用卡透支,本金合计人民币7,000余元。4、2007年9月,被告人忻晓捷向交通银行申领了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的信用卡。2010年7月至2012年2月间,其使用该卡透支,本金合计人民币2,000余元。5、2007年12月,被告人忻晓捷向平安银行申领了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的信用卡。2011年1月至2012年4月间,其使用该卡透支,本金合计人民币18,000余元。6、2009年9月起,被告人忻晓捷向中国工商银行申领了信用卡(卡号分别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2010年8月至2012年1月间,其使用上述信用卡透支,本金合计人民币170,000余元。7、2010年6月,被告人忻晓捷向中国光大银行申领了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的信用卡。2010年7月至2012年2月间,其使用该卡透支,本金���计人民币46,000余元。8、2011年8月,被告人忻晓捷向兴业银行申领了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的信用卡。2011年12月至2012年3月间,其使用该卡透支,本金合计人民币6,000余元。上述银行多次向被告人忻晓捷催收,但其未归还欠款。2012年12月,被告人忻晓捷在服刑期间主动交代了上述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忻晓捷及指定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招商银行、广发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平安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兴业银行的报案材料、办卡资料、信用卡交易记录、催收材料,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坦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忻晓捷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忻晓捷依法应予处罚。���告人忻晓捷因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刑罚,其在服刑期间如实供述本人同种罪行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犯罪事实是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故依法应对新发现的本案犯罪作出判决,将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予以数罪并罚。为严肃国法,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忻晓捷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连同前罪所判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24日起至2020年7月23日止。��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忻晓捷退赔违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 晓 东人民陪审员 陈 文 莉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韩慧书记员张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