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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二初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建材宁国新马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平度利民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建材宁国新马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平度利民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宁民二初字第00418号原告:中建材宁国新马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荣,安徽西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平度利民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冷志刚,总经理。原告中建材宁国新马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马公司”)与被告山东平度利民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智勇独任审判,于同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马公司委托代理人张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利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新马公司诉称:自2009年4月起,被告利民公司多次在原告处购买各种型号的高铬球、高铬锻,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尚欠95200元货款未付,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952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0000元。被告利民公司既未答辩,亦未举证。原告举证:1、新马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各一份,拟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产品销售合同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签订的高铬球、高铬锻买卖合同的相关内容。3、产品销售出库单四份,拟证明原告已依约履行了全部供货义务。4、增值税专用发票二份,拟证明原告已就合同总货款向被告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证据被告均未提出异议,具备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30日,原告新马公司与被告利民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甲方(利民公司)向乙方(新马公司)购买各种规格的高铬球、高铬锻共计148吨,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1105200元,付款时间为“合同生效后预付总货款的30%,提货前付总货款的60%,余款10%质保金货到二个月内付清”。后原告依约于2009年8月13日至17日先后四次向被告供货共计148吨,被告员工分别在原告提供的四份送货单中签收货物。原告又于同年9月3日就应付总货款1105200元向被告开具了二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截止起诉时陆续共计付款1010000元。庭审中,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称被告于起诉后又付款10000元,故尚欠货款变更为85200元;虽然逾期付款的银行利息远超出10000元,但原告仅主张10000元,余款自愿放弃。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新马公司与被告利民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利民公司作为买受人收到货物后未按约定时间付清货款,其行为显已违约,依法应当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并支付逾期后的欠款利息,故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货款85200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逾期欠款利息的计算,因合同约定的最后付款期限为收货后二个月内,即2009年10月17日前,故自2009年10月18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欠款利息并无不当,且计算至今已超出10000元,因此对原告主张的10000元欠款利息予以支持。被告经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法视为其对抗辩权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东平度利民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建材宁国新马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尚欠货款人民币852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4元,减半收取1202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272元,由被告山东平度利民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智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