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九法民初字第109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王太方、何光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王太方,何光梅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九法民初字第10930号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宏大工业开发中心A区6号,组织机构代码:71788364-8。法定代表人王超,职务总经理。原告王太方,男,汉族,1972年6月28日生。被告何光梅,女,汉族,1971年4月2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太方、何光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太方、何光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36元,减半收取为1218元,由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雷人民陪审员 曹荣书人民陪审员 罗跃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米善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