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庐民二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1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皖能合肥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皖能合肥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民二初字第00020号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范秉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安帅,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思渊,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皖能合肥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施大福,董事长。本院在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皖能合肥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以皖能合肥发电有限公司已经向其支付涉案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06元由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一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亚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