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竹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邵毅等与甘元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毅,蒲善志,何召碧,邵周林,甘元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竹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邵毅,男,出生于1974年12月28日。申请执行人蒲善志,男,出生于1944年7月30日。申请执行人何召碧,女,出生于1957年9月10日。申请执行人邵周林,男,出生于2000年1月17日。被申请执行人甘元寿,男,出生于1977年6月27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1)东一法民三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甘元寿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甘元寿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甘元寿在四川省大竹县有门市和住房(房屋产权证号:竹权村字第X**号门市面积40.29平方米、住宅面积97.69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甘元寿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大竹县的全部门市和住房(房屋产权证号:竹权村字第X**号门市面积40.29平方米、住宅面积97.69平方米)。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甘元寿负责保管,不得毁损、转移或设置抵押。限被执行人甘元寿在收到本裁定书后3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逾期未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林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