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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吉林省永吉县万昌镇施家村村民委员会要求宣告崔光锡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省永吉县万昌镇施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永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吉林省永吉县万昌镇施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法定代表人刘守权,村长。委托代理人金浩男,吉林省永吉县万昌镇施家村鲜光二社副主任。申请人吉林省永吉县万昌镇施家村村民委员会要求宣告崔光锡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崔光锡,住吉林省永吉县。被申请人系吉林省永吉县村民,申请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崔光锡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经鉴定,被申请人崔光锡目前无精神病性症状,有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吉林省永吉县万昌镇施家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丁铁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