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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枞民二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方国祥与董奇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国祥,董奇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枞民二初字第00003号原告:方国祥,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董奇树,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国祥与被告董奇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国祥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方国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国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方国祥负担。审判员  杨良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章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