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枞民二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方国祥与董奇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国祥,董奇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枞民二初字第00003号原告:方国祥,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董奇树,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国祥与被告董奇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国祥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方国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国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方国祥负担。审判员 杨良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章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