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镇诉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江阴市华健铸造有限公司与江苏长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长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华健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诉字第00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长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明磊,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阴市华健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小林,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江苏长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阴市华健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3)丹商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江苏长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朱智玲审判员  章晓东审判员  成宝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孔金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