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官法执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刘广华与杨平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华,杨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铜官法执字第00032号申请执行人刘广华。保证被执行人杨平。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铜官民二初字第0086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杨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平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史源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