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怀中民特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新晃县相南医院与吴兰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晃县相南医院,吴兰红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中民特字第8号申请人新晃县相南医院,住所地新晃侗族自治县老晃城西南路4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7223436-3。法定代表人卓加荣,该医院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谭显友,湖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兰红。委托代理人姚茂辉,被申请人吴兰红之夫。委托代理人杨序彬。申请人新晃县相南医院不服新晃侗族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晃劳仲案字(2013)第20号仲裁裁决,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利建任审判长,审判员郭家法、何志良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3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谭显友、被申请人吴兰红及其委托代理人姚茂辉、杨序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新晃县相南医院诉称:一、新晃侗族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存在着适用法律错误,因为二倍工资是带惩罚性质的,不是劳动所得,不属于劳动报酬,应该适用《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一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被申请人申请仲裁,申请二倍工资的请求已经超过了仲裁的时效。二、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程序的问题。1、仲裁庭的组成人员不合法,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仲裁人员应该由3名仲裁员组成,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仲裁裁决书中第1页明确规定,“组成仲裁庭审理,但是在仲裁裁决书中没有看到仲裁庭的其他组成人员的信息,因此仲裁庭组成人员不合法;2、仲裁裁决书中的主体名称错误,两个医院是不是同一家医院和程序上是没有多大的关联的,作为正规的仲裁文书,应该明确区分主体问题,就算个别字也不能混淆。我们医院的名称是“新晃县相南医院”,而仲裁裁决书上用的是“新晃县湘南医院”,虽然以前用过,但是已经经过合法的程序经过更改了,所以仲裁委员会不应该送达给“新晃县相南医院”,故仲裁委员会混淆主体。综上,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撤销该裁决。吴兰红辩称:一、二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不受一年的诉讼时效限制,在使用法律法规上没有错误,虽然不是劳动所得,但是他和加班费的性质是一样的,也属于劳动报酬。在同一部法律体系上,不可能用两种标准来衡量二倍工资和加班费。二、仲裁程序没有错误,到底是适用独任仲裁,还是适用首席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1、在两个选项中,虽然没有明确表示是哪个选项,但仅仅是程序上存在的瑕疵,并没有影响案件的实质结果,被答辩人在仲裁阶段中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属于默认。2、新晃劳动仲裁委员会已经通过特快专递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3、仲裁裁决书中,用人单位即使名称有误,但主体没有错误,其实“新晃县湘南医院”和“新晃县相南医院”是同一主体,因为被答辩方一直使用的招牌没变、公章没变、对外的宣传资料也没有变更,即使变更也还没有挂牌使用,已经超过了6个月的规定时效。请法院驳回新晃县相南医院的申请。本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关于法律责任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二倍的工资”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及假日加班的双倍工资不同,属于用人单位由于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属于惩罚性措施,而不属于劳动报酬。吴兰红向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裁决由新晃县相南医院支付2011年10月18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已过申请仲裁的时效,且无时效中断的情形,新晃侗族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吴兰红的该项请求予以仲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关于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的规定,故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根据该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新晃侗族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晃劳仲案字(2013)第20号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吴兰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利建审判员 郭家法审判员 何志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