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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郴苏恢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建,王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郴苏恢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李新建,女,1953年4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XX市人。被执行人王小平,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县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苏仙区人民法院于二00一年九月三日制作的(2001)苏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拒不履行(2001)苏民初字第358号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小平的银行存款4500元(含案件执行费5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4500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宏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邵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