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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075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北京中视亿通广告有限公司与中国戏曲学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视亿通广告有限公司,中国戏曲学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07516号原告北京中视亿通广告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0111383),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草桥玺萌苑小区2座8G。法定代表人刘亚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琪,女,1968年11月12日出生,北京中视亿通广告有限公司业务经理。被告中国戏曲学院(组织机构代码400823938),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万泉寺400号。法定代表人杜长胜,院长。委托代理人刘振宁,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中视亿通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视亿通公司)与中国戏曲学院(以下简称戏曲学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宝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视亿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亚东及委托代理人王琪,被告戏曲学院委托代理人刘振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中视亿通公司诉称:被告单位办公室委托原告设计制作VI手册一套,当时双方商定被告单位院办公室支付原告手册设计费用10万元;此后,原告依约完成了手册的设计稿,原告将完成的设计稿交给被告单位办公室,被告单位负责人接收了手册设计稿,但未能依约及时结清设计费用,经原告多次协商后,被告在2012年3月5日,由院办公室于建刚主任接收了原告提供的手册设计费用发票,并承诺尽快结清,但被告至今未结清任何费用;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设计制作费10万元及利息(自2008年3月5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被告戏曲学院辩称,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达成其他形式的合同关系,故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不同意原告方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戏曲学院曾委托中视亿通公司设计制作企业视觉形象系统(以下简称VI手册),后中视亿通公司于2008年1月将设计手册与光盘交付戏曲学院,但戏曲学院未支付相应承揽费用。2012年3月5日,中视亿通公司将金额为10万元、项目为VI设计费的发票交付给戏曲学院办公室于建刚,于建刚出具相应收条,该收条载明:今收到中视亿通公司送来戏曲学院VI设计费发票壹张,未付款。庭审中,戏曲学院认为,双方未确定付款金额,戏曲学院未实际使用设计成果,且中视亿通公司制作的VI手册系在戏曲学院提供的基础元素基础上设计制作的,故戏曲学院申请价格评估,本院审查后,委托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经过评估,以戏曲学院提供的基础元素为前提,以2013年6月3日为评估基准日,确定中视亿通公司设计成果的合理市场价格为7万元到10万元,戏曲学院支付评估费3000元。戏曲学院认为评估未考虑物价变动情况,且未考虑戏曲学院未实际使用等情况。中视亿通公司对评估结果基本认可,但认为,该公司在设计时从未收到戏曲学院提供的基础元素,且现在的设计价格应该是低于2008年市场价格的。上述事实,有原告中视亿通公司提供的设计光盘、VI手册、发票、收据,被告戏曲学院提供的设计光盘、设计手册,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中视亿通公司与戏曲学院之间虽未签订书面承揽合同,但中视亿通公司将设计成果和设计费用发票交付戏曲学院、戏曲学院予以接受,该行为表明,双方形成事实的承揽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中视亿通公司将设计成果交付戏曲学院后,戏曲学院应当给付相应设计费用。对于设计费用的数额,双方虽无书面约定,但戏曲学院接受了金额为10万元的设计费用发票,该价格亦在评估机构确定的合理市场范围内,故应视为双方对设计费用的数额达成一致,即设计费用为10万元,戏曲学院应当按照该数额给付。由于双方未对承揽费用的给付期限达成一致,故戏曲学院应当于收到设计成果时给付,现其至今仍未给付,该行为显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中视亿通公司要求戏曲学院支付承揽费用以及相应利息的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戏曲学院认为,中视亿通公司的设计成果不符合要求且其未实际使用,但由于双方并未明确约定设计成果的技术要求,且未实际使用并非拒付承揽费用的理由,故戏曲学院以此为由拒付承揽费用,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戏曲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中视亿通广告有限公司承揽费用十万元;二、中国戏曲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中视亿通广告有限公司利息(以十万元为基数,自二○○八年三月五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由中国戏曲学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鉴定费三千元,由中国戏曲学院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宝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淼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