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鱼执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永生与高让相、冯艳军等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生,高让相,冯艳军,张海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鱼执字第668号申请执行人张永生。被执行人高让相。被执行人冯艳军。被执行人张海磊。本院在执行张永生与高让相、冯艳军、张海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拓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