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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法民二初字第223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吴杰南与胡白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杰南,胡白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法民二初字第2232-3号原告吴杰南,男,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胡白水,女,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吴杰南诉被告胡白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结琼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杰南在诉讼期间,以其与被告胡白水已经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杰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93元,财产保全费1368元,合共5061元由原告吴杰南负担。审 判 长  戚锦洪审 判 员  梁治平代理审判员  黄文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雪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