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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刑初字第22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程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228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19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6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3年2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2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2日下午,被告人程某伙同方某(未满十六周岁)窜至本市塘下镇肇平垟中村工业区威隆五金厂门口,窃取龙某停放在此的电动三轮车1辆。经估价,该三轮车价值计人民币235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龙某的陈述,证人方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手机通话清单,逃跑路线图,侦查经过说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罪犯档案资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被告人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5日起至2014年3月14日止。)二、责令被告人程某退赔人民币2355元,返还被害人龙从符。此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福明人民陪审员  叶玲玲人民陪审员  宋微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董海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