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市民催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济南槐荫君尚电动车销售行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南槐荫君尚电动车销售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市民催字第86号申请人济南槐荫君尚电动车销售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张波,经理。申请人济南槐荫君尚电动车销售行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由招商银行济南分行舜耕支行支付的、号码3080373090322229、出票日期2013年7月3日、出票人济南南郊宾馆、收款人空白、出票金额3950元的银行转账支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济南槐荫君尚电动车销售行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 华审 判 员 赵 勇代理审判员 刘静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安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