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筑民终字第22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贵阳花溪睿辉工矿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阳花溪睿辉工矿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大学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贵 阳 花 溪 睿 辉 工 矿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与 贵 州 大 学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二 审 民 事 裁 定 书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筑民终字第22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贵阳花溪睿辉工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贵筑办事处尖山村。法定代表人樊铁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常颖,贵州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大学,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法定代表人郑强,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王玲,贵州正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晓明,贵州正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贵阳花溪睿辉工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贵州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5日作出(2012)花民初字第1235号民事判决,因贵阳花溪睿辉工矿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2)花民初字第123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05223元,退还上诉人贵阳花溪睿辉工矿工程有限公司。审 判 长 韦 娟审 判 员 龚国智代理审判员 邱兴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