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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沅民一初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郑某某与被告怀化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郑某某,怀化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沅民一初字第1075号原告张某某,男,1967年9月7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原告郑某某,女,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被告怀化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浩,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郑某某与被告怀化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郑某某以违约交房事项已与被告怀化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怀化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郑某某以违约交房事项已与被告怀化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协议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姚祖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迪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