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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临商初字第34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赵斓蔚与刘亮、李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斓蔚,刘亮,李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临商初字第3401号原告:赵斓蔚。委托代理人:周保清。被告:刘亮。被告:李丽丽。原告赵斓蔚为与被告刘亮、李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秀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3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斓蔚的委托代理人周保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亮、李丽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斓蔚起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7月11日,二被告刘亮向原告赵斓蔚借款60000元,被告借去钱后,当日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后,二被告已归还了借款30000元,剩余30000元至今未归还。原告曾多次催讨,两被告一直推诿以资金紧张为由,拒不归还。为此,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算至履行完毕至)。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刘亮、李丽丽未作答辩。原告赵斓蔚为证明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借条1份,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被告刘亮、李丽丽在本院向其送达了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后,既不到庭应诉,也不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应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核认为,该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对其证明力予以确定。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刘亮向原告借款60000元事实清楚,该借款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确认有效,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现被告在归还了30000元借款后,对于余款30000元拒不归还的行为,实属不当。被告刘亮、李丽丽系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被告李丽丽对该债务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本案中,借条未约定归还借款的期限,故被告可随时返还,原告也可催告其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借款。现原告向本院起诉,向二被告主张债权,二被告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利息。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亮、李丽丽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赵斓蔚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2013年12月2日起算至本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刘亮、李丽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支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执收单位代码:02001)。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员 徐秀月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陆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