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65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安永平,罗琪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永平,罗琪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6560号原告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福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娟,重庆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傅达清,重庆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永平,女。被告罗琪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永平、罗琪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江真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文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