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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梅丰法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徐朝红、徐位增、徐位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朝红,徐位增,徐位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梅丰法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丰顺县金盘开发区中兴四路4号。法定代表人苏维新,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创杰,男,汉族,住丰顺县汤坑镇。系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委托代理人罗伟青,男,汉族,住丰顺县汤坑镇。系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被执行人徐朝红,女,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汤坑镇。被执行人徐位增,男,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汤坑镇。被执行人徐位强,男,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汤坑镇。本院作出的(2013)梅丰法民二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徐朝红、徐位增、徐位强应向申请执行人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朝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顺县支行622848142304119XXXX号账户存款318853.02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颂文审判员  刘 锖审判员  蔡庆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浩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