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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民诉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张德华与江苏凤凰置业有限公司、泰兴市国土资源局、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民诉初字第0001号起诉人张某,女,1935年10月28日生,汉族。本院收到张某诉某国土局、某公司、某出版公司的起诉状,要求确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经审查,本院认为,张某要求确认某国土局、某公司、某出版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的诉求,不符合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张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月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熊小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