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舒民一初字第018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程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一初字第01865号原告:程某,女,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代理人:赵伶利,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宣昌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薛明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