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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邮民诉保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9-03-11

案件名称

杨兰定与钱福宏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杨兰定;钱福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邮民诉保字第0003号 申请人杨兰定。 委托代理人王健,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钱福宏。 申请人杨兰定与被申请人钱福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高邮市波司登花苑D幢607室的房产,保全金额为16万元,并已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钱福宏所有的位于高邮市波司登花苑D幢607室的房产,保全金额为16万元(保全期限为二年,自保全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厉爱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