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浚民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秦闻声、王海峰、于梅生、王俊峰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秦闻声,王海峰,于梅生,王俊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浚民金初字第74号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浚县黄河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杨文献职务行长。被告秦闻声,男,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海峰,男,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于梅生,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俊峰,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秦闻声、王海峰、于梅生、王俊峰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庆振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 冰 来源: